第一条 为构建公益性、普惠性的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保障、非政府或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条件。
(一)面向所在社区、村居的适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省、市一级园不超过15%,区一级园不超过10%,未评级园不超过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收费行为规范。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二)证照齐全,通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验收。申报之日起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三)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教师聘用合同),为教职工缴纳“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财务状况良好,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办园成本,保障保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公有资产幼儿园的比例不低于65%),教职工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公用经费不低于保教费收入的20%。
(五)办园行为规范,坚持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无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申报之日起上一年以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含区级)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程序。
(一)每年秋季学期11月前和春季学期5月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2月和9月开学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的审核认定。经审核满足条件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招生按照先户籍幼儿的原则,优先招收所在社区、村居3—6周岁的适龄幼儿入园。
第六条 普惠性幼儿园实行“阳光招生”。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第七条 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管理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要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补助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推动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发展。
第八条 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审核结果、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自愿放弃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须提前1年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认定条件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幼儿园放弃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后,要做好善后工作。放弃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前入园的幼儿继续享受原保教费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与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机制。建立和完善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制度。拓宽公共财政投入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
第十二条 扩大普惠性幼儿园办园资源。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及其他富余公共资源,除举办公办幼儿园之外,优先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现有小区配套的幼儿园,鼓励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三条 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幼儿园合作办园。采取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等方式,提高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