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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处罚部门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编号 名称 处罚种类 备注
教育部门 1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 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5 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违法行为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收缴  
6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收缴  
7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8 民办学校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0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1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2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3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5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6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行事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7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8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9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0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1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2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23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4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5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6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办学、撤销、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  
27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 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8 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29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0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3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32 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33 未达到相关培训要求而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违法行为 要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34 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违法行为 责令其补办手续、责令其停止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5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无正规审批手续的机构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补办手续;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活动  
36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37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38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39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限期整顿;停止办园。  
40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违法行为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41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42 中小学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  
43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违法行为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  
44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警告;罚款;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45 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警告;罚款;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46 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警告;罚款;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47 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警告;罚款;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48 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警告;罚款;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49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警告;罚款;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50 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隐瞒不报,或不履行所负担工作的职责,或在工作期间未经同意随意离开合作岗位的违法行为 取消参与本次考试任何工作的资格  
51 在中学教育考试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或试室秩序混乱,违纪舞弊现象严重的,或一个试室一科有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违法行为 取消该考场举办中学教育考试资格。  
52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53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54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55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责令限期改正  
56 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责令限期改正  
57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责令限期改正  
58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责令限期改正  
59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责令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